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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學生簽證者工作須遵守 時限不超學習時間一半

22 Jun 2020
據最新一期《移民通訊匯編》披露,加拿大移民部高級政策和項目顧問,曾於今年2月就在校學生實習工作的條件(Co-op Students working conditions)作出解釋。指目前法規並沒有對工作的時限定下嚴格標準,但必須遵循不超過在校學習時間一半的原則。此外,持學生簽證者獲學校批准臨時休學期間,不能在校內或校外工作。

該位高級政策顧問表示,實習工作到底可以持續多長時間,目前沒有一個必須遵守的時間參量。學生可以一次過工作4個月、6個月或8個月,或是在整個上學期間維持每周10小時的工作時間。只要是實習工作的時間不超過整個學習時間的50%。

另外,每一份實習工作簽證的申請都有獨特性,有關指引的書寫方式,是為了給簽證官在處理不同申請個案時留有足夠的彈性。根據申請人本人及其所在的學校提供的信息,簽證官可作出靈活決定。

休學期間不准工作

比如說,對於一個4年本科學位課程,需要兩個實習工作周期,每個周期4個月。這種情況下以天數或是月數來計算實習工作佔整個學習時間的比例,較為適宜。但是,對於一個為期8個月的證書課程,若需要兩個月的實習工作期,就須使用小時數來計算,確保實習工作時間不超過課程總時間的50%。

根據簽證要求,學生所在的政府認可學校或教育機構(Designated Learning Institution,簡稱DLI) ,在學生實習工作簽證上被列為僱主。在這種情況下,學校有權利根據學生所學專業課程的內容和設置,選擇可以接受的實際提供實習工作機會的僱用機構。值得注意的是,實習工作有些是有報酬的,有些沒有,到底屬哪種情況,也要由學校和提供工作的僱主聯合決定。

另有移民部項目助理,在今年2月澄清學生簽證與就業有關規定,強調持有學生簽證的人,在被學校批准暫時休學(authorized leave from studies)期間,不允許在校內或校外從事工作。因為若在正常的寒暑假等固定假期之外休學,當事人即使仍持有學生簽證,但已不被看作是全職學生,所以不符合移民法R186(f)及(v)條款有關允許學生打工的要求。

此外,需強調的是,學生若在獲學校批准休學開始之日起150天內恢復上學,將仍被視為在休學期間積極學習(actively pursuing studies)。

若學生未能在150天內恢復上學,則不能再繼續持有學生簽證,他們要麼必須改變其居留身份,比如改申請加拿大臨時居民簽證(即訪問簽證)或工作簽證,要麼必須離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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